罗马书生命读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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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篇 在我们肉体中律法的捆绑(二)

贰 三个律

一  神的律

二  善的律

三  罪(与死)的律

四  那属这死的身体

五  想要履行律法之人的苦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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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篇 在我们肉体中律法的捆绑(二)

贰 三个律

在上一篇信息中,我们看见罗马七章一至六节里所启示的两个丈夫。在本篇信息中,我们要来看七章七至二十五节里所启示的三个律。我要把每一节都读一下,必要的时候,加上一些说明。

“这样,我们可说什么?律法是罪吗?绝对不是!只是非藉律法,我就不知何为罪,非律法说,「不可起贪心」,我就不知何为贪心。”(7。)这节说得相当清楚,律法使我们知罪,因律法暴露罪,并鉴定罪为罪。

“然而罪藉着诫命得着机会,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面发动,因为没有律法,罪是死的。”(8。)罪利用律法,律法也帮助罪在我们里面发动。因此,律法赐下不是帮助我们,乃是协助罪。没有律法,或在律法以外,罪是死的。

“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,但是诫命来到,罪又活了,我就死了。”(9。)律法必然没有帮助我们,乃是帮助罪。律法来到使罪活起来。在律法来到以前,罪是潜伏的。然而,律法出现,罪就被点活,并且活起来。

“那本来叫人得生命的诫命,反倒成了叫我死的。”(10。)虽然律法被认为是叫人得生命的,但至终,就我们而论,律法成了叫我们死的。

“因为罪藉着诫命得着机会,诱骗了我,并且藉着诫命杀了我。”(11。)罪是杀人者,而律法是杀人的工具。律法是罪用来杀我们的刀。没有刀或杀人的工具,就很难杀人。罪用律法先诱骗我们,然后杀我们。因着诱骗和杀害的行为必定是一个人位的行为,所以我们必须将罪视为撒但的化身。

“这样看来,律法是圣的,诫命也是圣的、义的并善的。”(12。)关于律法的性质没有问题。律法的性质、素质乃是圣的、义的并善的。

“这样,哪善的是叫我死吗?绝对不是!然而罪为要显出真是罪,就藉着那善的叫我死,使罪藉着诫命成为极其罪恶的。”(13。)本节是附加的话,证明律法没有帮助我们;反之,律法使罪成为极其罪恶的。你仍受律法吸引吗?我们必须远离律法。

“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灵的,但我是属肉的,是已经卖给罪了。”(14。)罪是买者,买主,我们已经卖给它了。

“因为我所行出来的,我不认可;我所愿意的,我并不作;我所恨恶的,我倒去作。”(15。)本节的“不认可”,意思不是我们不知道。我们怎能说我们所行出来的,我们不知道?当然我们知道。本节的意思是:保罗所行出来的,他并不认可。这意思是,我们也许行为错误,但我们不认可它或称许它。

“若我所作的,是我所不愿意的,我就同意律法是善的。其实,不是我行出来的,乃是住在我里面的罪行出来的。”(16~17。)保罗说,他所作的,是他所不愿作的;那不是他行出来的,乃是住在他里面的罪行出来的。这里的住字与别处的住是不同的希腊字;这希腊字实际的意思是“安家”,因为这动词的字根意思是家。所以,本节不是说,罪仅仅暂留或暂住在我们里面,乃是说,罪安家在我们里面。因此,我们所作的恶,是我们所不愿作的;那不是我们行出来的,乃是住在我们里面的罪行出来的。

“我知道住在我里面,就是我肉体之中,并没有善,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,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。”(18。)保罗不是说他里面没有善,乃是说他肉体之中没有善。我们必须仔细留意保罗所用的形容语─“我肉体之中”。绝不要说你里面没有善,因为你里面有善。然而,住在我们肉体之中,就是我们堕落的身体之中,并没有善。罪同其一切的私欲住在我们堕落的身体中,就是圣经称为“肉体”的。因此,在我们的肉体中找不着善。

“因为我所愿意的善,我反不作;我所不愿意的恶,我倒去作。”(19。)这一节证明,我们里面有善,因为我们有善的意愿,愿意行善。然而,我们所愿意行的善,却行不出来。

“若我去作所不愿意的,就不是我行出来的,乃是住在我里面的罪行出来的。于是我发现那律与我这愿意为善的人同在,就是那恶与我同在。”(20~21。)二十一节题起每当我们要行善的时候所运行的那律。这律是邪恶的,因为每当我们想要行善的时候,那恶就与我们同在。本节的“那恶”,原文指那在特性上是邪恶的。

“因为按着里面的人,我是喜欢神的律,但我看出我肢体中另有个律,和我心思的律交战,藉着那在我肢体中罪的律,把我掳去。”(22~23。)二十二节题起保罗按着里面的人所喜欢的神的律。我们可称此为第一个律。在二十三节保罗说到心思的律,我们可称为第二个律。既然这律是心思的律,而心思是我们魂的一部分,这意思就是我们的魂里有个律。二十三节也题起保罗所称“我肢体中另有个律”。既然这律在我们的肢体中,而我们的肢体是我们肉体,我们堕落身体的一部分,这意思就是我们的肉体中有另一个律。这律,第三个律,与我们心思的律交战。在七章二十三节,我们看见两个律彼此相争、彼此交战。保罗说,在我们肢体中“另有个律”,藉着罪的律,把我们掳去。这“在我肢体中罪的律”,等于本节前面所题“我肢体中另有个律”;这律是第三个律。因此,在这一节里我们看见两个律:一个是我们心思中善的律,另一个是我们肢体中恶的律。

“我是个苦恼的人!谁要救我脱离哪属这死的身体?”(24。)为什么我们的身体称为“哪属这死的身体”?因为在我们的身体中有恶的律,是与我们魂中善的律交战的。这恶的律使我们的身体成为“那属这死的身体”。“这死”是什么?这是指我们被击败的死,我们被肢体中罪的律掳去的死。

“感谢神,藉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!这样看来,我自己用心思服事神的律,却用肉体服事罪的律。”(25。)本节答复前节所发的问题。照着二十五节,得救脱离那属死的身体,是藉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。在本节里保罗告诉我们,他凭自己以心思服事神的律,不是凭主耶稣在他灵里服事。他也说,他用肉体服事罪的律。

在七章七至二十五节,我们看见三个律,我们可以找出它们的位置。

一 神的律

神的律是圣的、义的、善的、并属灵的。(12,14,16。)这律法在我们外面,或者可以说在我们上面。这神的律对堕落的人有许多命令和要求,使人被暴露。(7~11。)

二 善的律

神的律在我们上面和我们外面,要求我们,而善的律在人魂的心思中。(22~23。)可以说,我们心思中善的律符合神的律,响应其要求,想要遵守。(18,21~22。)每当神的律要求我们,我们魂中善的律就响应。神的律若说,“要孝敬父母,”我们心思中善的律立刻回答:“阿们!我愿这样作。我愿孝敬父母。”这是我们一生的经历。每次神的律有所要求,我们魂中善的律就响应并应许要履行。

三 罪(与死)的律

然而,我们肢体中有第三个律,罪的律,与善的律交战。我们已经看见,罪的律是在我们堕落身体(肉体)的肢体中。(17~18,20,23。)它一直与善的律交战,并把人掳去。(23。)每当善的律响应神的律,并想要履行神的律的要求时,我们肉体中恶的律就被唤醒。善的律若不响应,恶的律可能仍潜伏,好像在睡觉。然而,当恶的律知道善的律在响应时,恶的律似乎就说,“你要照着神的律行善吗?我不许可这事!”恶的律与善的律交战,并且必定把我们掳去。因此,我们成为那在我们肢体中罪的律的俘虏。这不是道理;这是我们生活的历史。

“作丈夫的,要爱你们的妻子。”这命令听起来很好,也容易履行。这命令赐下时,人心思中善的律立刻响应:“是的,我愿这样作。”然而,他肉体中恶的律知道这点并回答:“你要履行这律法吗?你不知道我在这里吗?”结果乃是失败。他没有爱妻子,反而打她一巴掌,或在怒中扔刀叉。作妻子的也有类似的经历,她们凭自己想要遵守律法;这律法告诉她们要服从自己的丈夫。妻子心思中善的律喜欢这命令,并且说,“我愿顺从。作为一个好妻子,我当然必须使自己服从丈夫。我愿这样作。”妻子若这样说,她会发觉另一个律在伺机攻击。恶的律会说,“你信你能这样作吗?我在这里给你看见你不能。”结果又是失败。她没有服从丈夫,反而对他生气。几分钟以后,她就为着她可怜的光景流泪。这是罗马七章的经历。

在罗马七章我们看见三个律:第一个律,神的律,命令并要求;第二个律,我们心思中善的律,很快响应;第三个律,我们肢体中罪的律,总是儆醒,与我们心思中善的律交战,并打败我们,掳掠我们,监禁我们。每个律都有各自的一面。罗马七章描述我们每个人的经历。甚至今天你也可能继续重复罗马七章。不要以为你有什么不一样。然而,照着神的经纶,罗马七章不是必需的。我们在前面有一篇信息中曾指出,罗马八章是接续罗马六章。然而,由于我们可怜的情形,我们需要罗马七章暴露我们,并帮助我们。

有些基督徒坚持说,罗马七章是必需的,就经历而言,它必定介于罗马六章与罗马八章之间。有些好基督徒持守这观念。你仍固守罗马七章必须介于六章与八章之间的观念吗?毫无疑问,罗马七章描述保罗个人的经历。圣经教师当中的争辩,与这经历发生的时间有关─在保罗得救以前或以后。有些人相信罗马七章是罗马六章之经历的继续,但我们若仔细读罗马六至八章,就会发现罗马七章是说到保罗得救以前的经历。在七章二十四节保罗说,“我是个苦恼的人!”在八章一节他说,“如此,现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,就没有定罪了。”罗马八章一节证明,罗马七章所叙述的经历发生在保罗得救以前。这不是他目前的经历,因为他说,现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,就没有定罪了。所以,罗马七章的经历发生于保罗在基督里以前;那是他得救以前的经历。

那么为什么在罗马六章以后,保罗觉得需要描述他得救以前的经历?他把这经历包括在内,是要证明我们不再在律法之下。我已经题过,保罗写罗马七章是要解释六章十四节“你们不在律法之下,乃在恩典之下”这短句。罗马七章告诉我们,我们在律法之下时是旧人。我们的旧人仍活着时,我们是在律法之下。然而,我们成为重生的新人,就不再在律法之下,因为我们在律法之下的旧丈夫,旧人,已经钉了十字架。然后保罗接着叙述,任何人在律法之下是何等可怜、苦恼!保罗似乎说,“亲爱的圣徒,你仍然想要在律法之下吗?你若要,让我告诉你关于我从前的经历。律法不会帮助你;律法诱骗你,并且给罪机会在你身上发动。律法甚至杀了你。你不该想要再在律法之下。但即使你想要在律法之下,你也绝不能遵守律法。”然后保罗描述他得救以前经历的完整故事。他说神的律要求他,他心思中善的律响应神的律,但他堕落身体之肢体中罪的律与他心思的律交战,击败那律,并把他掳去。保罗的结语是:“我是个苦恼的人!我的身体是那属这死的身体。我无法逃避。”因此,罗马七章是保罗得救以前经历的记载,这记载证明我们无法遵守律法,并鼓励我们不要试着遵守。每当我们想要遵守律法,第三个律─罪的律,就把我们掳去。堕落的人不可能遵守律法。

神赐给我们律法,用意不是要帮助我们。其目的是要激动撒但搅扰我们。神赐给我们律法,用意是要暴露我们里面罪恶的律。我们若以为我们必须遵守律法,就完全错了。我们不够刚强以履行律法的要求。你岂不知在你里面恶的律,实际上就是撒但有权势的人位吗?你这堕落的人能击败撒但吗?不可能。他是巨人,与他相比,你是弱者。你是软弱的,你里面善的律也是无能的。你虽有善的意愿和积极的愿望,却无法履行。作为旧人,你只适于与基督同钉十字架并埋葬,你在六章六节就已经如此。你不该把埋在坟墓里的人拖出来,期望他遵守神的诫命。你心思中善的律代表你的力量,你肉体中恶的律代表撒但的权势。既然撒但比你的力量更有权势,你就绝不能击败他,反而每当你想要遵守神的律法时,你总是被他掳去。这是罗马七章正确的意义和领会。

罗马七章虽然是描述保罗得救以前的经历,却说出了大多数基督徒得救以后的经历。我不信有一个例外。我们得救以后,都完全响应神的律。想想看一位刚得救的年轻人的例子。他已悔改,并向主彻底认罪。他得救那天晚上就定意,对自己说,“我不该再那样为人了。我不该作从前所作的恶事,今晚我定意,绝不再作那些事。”然后这新得救的人向主祷告:“主,我为我从前的生活方式难过。从现在起,我要作个好基督徒。我不要再作那些事了。”这年轻人乃是所有真基督徒典型的代表。当我是个年轻的基督徒时,我这样作了无数次。我们在主面前都作过同样的事;但我们都能见证,我们定意作的,我们作不到。我们就是我们所是的─里面有善的律的人。我们得救以后,我们心思中这善的律响应我们外面神的律,我们就定意作更好的人。

有些基督徒错误的告诉人,他们里面一点善也没有。有些传道人这样说;有些教授就与他们争辩:“我不信这点。我能证实我里面的确有善。我孝敬母亲,也真心爱她。那岂不是我里面的善吗?我也曾定意不要不公平的对待学生。那岂不是说我里面有善吗?你怎能说人里面没有善?”我们对这话必须谨慎,如保罗写罗马七章时一样。保罗说,“住在我里面,就是我肉体之中,并没有善。”他若没有这样形容,就会自相矛盾,因为在下一节他题起他立志为善。人有三部分:灵、带着心思的魂、以及有许多肢体的身体。住在我们堕落身体的肢体中,并没有善。然而,我们必须记得,神所造的人是好的,所有的人里面都留有一些良善。例如,你若拿一块金属,将它扔在污泥中,它就会被玷污,但它的性质仍是金属。你不能宣称金属不再是金属。人是神造的,神从来没有造坏的东西。神所造的一切都是好的,包括人这神的造物。无论人变得如何堕落,神所造的善仍留在他里面。甚至抢劫银行的人里面也仍有善的元素,那是神所造的元素。

虽然人受造是好的,但当他有分于知识树的果子时,撒但邪恶的性情就注射到他的身体里。知识树指掌死权的那恶者撒但。因此,人吃知识树的果子时,撒但就进到人的身体里。撒但的原则,乃是每样恶事的因素,就是罪的律。在我们的心思里,有神所造的原则,就是善的律。因此,我们若充分领会罗马七章,就会知道我们在那里,我们里面所有的是什么。我们心思中有善的律,我们肉体中有恶的律,这是两个不相容的律。善的律代表神所造善的原则,恶的律乃是我们肉体中撒但的原则。我们肉体中的撒但恨恶神,诱骗人,且尽其所能的破坏并毁坏人性。因此,每当人的心思凭着善的律想要行善的时候,恶的律立刻起来争战,打败并掳掠可怜、苦恼的人。这是保罗得救以前,当他是热中犹太教者和爱律法者时的经历。他昼夜想要遵守神的律法。至终,他领悟神的律法在他以外,符合神的律之善的律在他心思中,每当他要行善的时候,他肢体中另有个律就与他心思中善的律交战,把他掳去,并使他成为苦恼的。保罗发现他的身体是属死的身体。在遵守神的律法上,在行善讨神喜悦上,这属死的身体就像尸体一样。保罗领悟,由于罪那有权势的元素住在他堕落的身体里,他是个没有指望的人。这是罗马七章所描绘清楚的图画。我们一旦看见这幅图画,就会赞美主,祂无意叫我们遵守祂的律法。

罗马七章启示,争战在我们里面猛烈进行。那响应神的律之善的律,在我们的心思里,而罪的律在我们的肢体中,与善的律争战。争战极为激烈。有些圣经教师说,罗马七章的争战与加拉太五章的相争是一样的。然而,二者是不同的。我们若查考加拉太五章,就会看见其间的不同。然而,在我们转向加拉太五章以前,我要说到肉体。

有些基督徒持守一个观念,以为在他们得救以前,他们的肉体中有情欲,而在他们得救以后,情欲就消失了。有一派教训是这样教导人的。这教训说,在我们得救以前,我们的肉体中有情欲,但得救以后情欲就被除去。照着这教训,得救之人的肉体变成良善的。

加拉太五章十六节与这派相对;这节说,“你们当凭着灵而行,就绝不会满足肉体的情欲了。”“你们”当然是指真基督徒。因此,真信徒仍可能满足肉体的情欲,因这样的情欲仍在我们里面。无论我们是多真实的信徒,我们都必须儆醒,不受仇敌欺骗;他也许告诉我们,在我们肉体中不再有情欲了。这样的观念是可怕的,并且误导人。

让我叙述多年前发生在华北的事。某一个灵恩运动在那地区盛行,横扫整个华北。他们说,他们既然接受了圣灵的浸,就不再有任何情欲了。由于这种教训的结果,男女开始同处,宣称他们是属灵的,没有情欲。不久以后,有许多淫乱的事发生,那个运动也就几乎被消杀了。事实上,有一段时期甚至很难传福音,因为中国人主要由于孔子的伦常教训,恨恶任何一种淫乱。因此,那个灵恩运动在华北给了基督教丑名。我们绝不该接受欺骗人的教训;这教训宣称既然我们是神的儿子,并有圣灵,在我们的肉体中就没有情欲。

保罗说,“你们当凭着灵而行,就绝不会满足肉体的情欲了。”他接着说,“肉体纵任贪欲,抵抗那灵,那灵也抵抗肉体。”(加五17。)这不是恶的律与善的律之间的争战;这是肉体与那灵之间的争战。肉体与那灵彼此相对。这证明虽然我们凭着灵而行,但我们的肉体中仍有情欲,并且我们的肉体仍是那灵的仇敌。主耶稣说,“从肉体生的,就是肉体。”(约三6。)肉体就是肉体,没有什么能改变其性质。绝不要接受一种思想,以为在你成为属灵的以后,你的肉体就改良了。这教训是很大的错谬,并且是危险的。

加拉太五章二十四节说,“但那属基督耶稣的人,是已经把肉体连肉体的邪情私欲,都钉了十字架。”罗马六章六节说,我们的旧人已经钉十字架;但加拉太五章二十四节不同,这节不是说肉体、邪情、私欲已经钉十字架,乃是说我们必须把肉体连肉体的邪情私欲,都钉十字架。这里的思想与罗马八章十三节的思想相同,那里说,我们靠着那灵治死我们身体的行为。我们无法将我们的旧人钉十字架,因为我们的旧人就是我们这人。没有人能将自己钉在十字架上,用那样的方法自杀。然而,我们能藉着那灵钉死我们的肉体,意思是我们不断的治死我们的肉体。我们的旧人已经一次永远的与基督同钉十字架,但我们必须天天不断的将我们的肉体钉十字架。然后加拉太五章二十五节说,“我们若凭着灵活着,也就当凭着灵而行。”

因此,加拉太五章揭示在我们的肉体与那灵之间的争战。虽然大多数译者发觉,很难断定加拉太五章二十五节的灵字是指我们人的灵还是圣灵,但我相信那是指调和的灵,圣灵与我们重生之灵的调和。我们必须凭着这样的灵而行。因此,加拉太五章的争战,是在我们的肉体与那灵之间的争战,与罗马七章里所描述的相争完全不同。

罗马七章里所题的争战,是在两个律,善的律与恶的律之间的争战。这与那灵无关。甚至一些中国古老的著作也讨论到这点,称之为理欲之争。这些著作所指的“理”无疑是善的律。他们也题起那与理相争的“欲”在人的身体里。我年轻时,曾将这理欲之争与罗马七章比较,很惊讶的发觉二者是相同的。因此,我听见一些基督教教师宣称罗马七章描述保罗得救以后的经历,就相当困扰。既然连古老的中国著作也题起理欲之争,既然这与保罗在罗马七章的经历相同,我们怎能说罗马七章是基督徒的经历?

罗马七章乃是描述保罗得救以前的经历。在他得救以前,他对神的律法非常热心,想要遵守律法,并行善以讨神喜悦。虽然数百年前中国人不认识神的律法,但他们的确领会罗马二章十四至十五节所说人的善良本性。照着罗马二章,人受造时在他的构成里有三样积极的事物。第一是人善良的本性,因外邦人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,(14,)显出律法的功用写在他们心里。(15上。)第二,人有良心。(15中。)第三,人有控告、辩护、定罪、并称义的思想。(15下。)每个人里面都有这三个元素。你不需要成为在基督里的信徒以得着这些。每个人都有善良的本性、良心和思想。由于这三个元素在人里面,就有在善的律与恶的律之间的争战,或照着中国的著作,就是理欲之争。

罗马七章说到这争战。为什么许多基督徒得救以后经历这样的相争?因为他们得救以前不关心他们的行为。他们和保罗不同,他们不渴望行善讨神喜悦。然而,许多好人,不但在中国人中间,就是全世界的人,也都渴望胜过他们的情欲。这样的人当然就经历罗马七章。他们经历善的律与恶的律之间的对抗。因此,罗马七章不是描述加拉太五章里所启示那灵与肉体之间的争战。加拉太五章的争战是基督徒典型的经历;罗马七章的争战是想要行善之人的经历,无论他们是不是基督徒。许多基督徒得救以后有罗马七章的经历,因为他们得救以后才定意要谨慎他们的行为,并尽其所能要作好。所以,他们得救以后,经历到保罗得救以前就知道的。这些基督徒实际上是在作数百年前中国人想要作的同样的事。然而,罗马七章所记载的挣扎,无论是得救以前或得救以后所遭遇的,都不是基督徒典型的经历,而是我们天然之人的经历。得救以前想要行善的人,在得救以前就有这经历。许多人得救以后,定意行善并讨神喜悦时,才经历这点。

在每个人里面,无论他有没有得救,心思中都有善的元素,身体(肉体)中都有恶的元素。保罗至少用了三个辞来描述恶的元素─罪、恶、与罪的律。保罗称他心思中善的元素为“我心思的律”。这心思的律是善的律。因此我们有两个律,一个在我们的心思中,另一个在我们堕落的身体中。我们有这两个律,因为我们至少有两个生命。每个生命都有一个律。为什么我们有善的律?因为我们有善的生命。为什么我们有罪的律?因为我们有罪恶的生命。每个人都有这两个生命─神所造善的生命,以及因着堕落而进到人身体里撒但的生命。

有些人坚持人性本恶,另有人宣称人性本善。有一天我读罗马七章,我找着这争辩的答案。两派都对;然而,他们只是部分对。两派都对,因为人不简单,人非常复杂。例如,人早晨也许相当好,举止像正人君子。他有人的生命,并且照着他这人生命的律行事为人。然而,那天晚上他到赌场去,行动就像鬼。他是鬼还是人?正确的答案是,他两者都是。

以色列人在旷野的旅程中怨讟神和摩西,就被火蛇所咬,以致他们中间死了许多人。(民二一4~9。)摩西为百姓向神祷告,神就吩咐摩西把铜蛇挂在竿子上。那些以色列人是蛇还是人?他们是人,因为他们有人真正的样子和生命。他们也是蛇,因为蛇的毒素进入他们里面,并渗透他们。因此,铜蛇举起作他们的代表和代替。以色列人是人也是蛇。同样,主耶稣责备法利赛人说,“毒蛇之种。”一面,法利赛人是人的种类;另一面,他们是毒蛇之种。我们都有两种性情;一种性情是善的,因为那是神造的;另一种性情是恶的,因为那是撒但在人堕落的时候,注射到我们身体里的性情。善的性情在我们的心思里,恶的性情在我们的肉体中,就是我们堕落的身体中。每种性情都有个律,这两个律彼此相争。你若想要行善,无论你有没有得救,都会发现在这两个律之间的争战。然而,你若是无所谓的人,也许就不会领悟它们。但每当你想要行善,你就会发现在你里面有这两个律。在你得救以前,你尽所能要行善,但至终你被打败。你发现你里面有两个彼此相争的东西。这是有些人想要发展刚强的意志,管制并压制他们身体中情欲的原因。无论他们怎样尝试,至终没有人能完全成功。

所以,罗马七章不是基督徒典型的经历。只要你是想要行善的人,你就会经历罗马七章里所描述的冲突。罗马七章的经历是为着那样的人。

四 那属这死的身体

在罗马六章六节,我们堕落的身体称为“罪的身体”;但在七章二十四节,却称为“那属这死的身体”。“罪的身体”,意思是身体由罪居住、霸占、占有并利用,来作罪恶的事。因此,在犯罪的事上,身体是活跃、有能、且满了力量的。“属这死的身体”,意思是身体中毒、软弱、瘫痪且死沉,无法遵守律法,并行善讨神喜悦。因此,在遵守神的律法并行善讨神喜悦上,身体是软弱无能的,就像尸体一样。我们都经历过,在犯罪的事上,我们的身体是刚强有能的;它从不会疲倦。但在遵守神的律法或行善讨神喜悦上,身体就软弱到极点,好像死了一样。所以,我们若想要凭自己遵守律法或讨神喜悦,就会像拖着尸体一样。我们越想要行善,我们的身体就越带给我们死。所以,使徒保罗称我们的身体为“那属这死的身体”,这死就是在想要遵守律法并讨神喜悦上的死。

关于罪的身体,这身体同其情欲在犯罪的事上是活跃、有能的,我们不需要试着用刚强的意志或用其它的凭借压制它。罗马六章六节告诉我们,因着我们的旧人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,我们“罪的身体”就“失效”了,意思就是它现在失业了。既然犯罪的人,旧人,已经钉了十字架,他的身体就无事可作,且被解雇了。

关于属死的身体,我们不需要再拖着它。既然我们是重生的新人,并脱离了旧人的律法,我们就不需要努力遵守律法,因这样的努力,只叫堕落的身体,就是肉体更死。只要我们凭着新人,同着我们的新丈夫,就是活的基督而活,我们就脱离了律法,并得救脱离肉体,脱离肉体中罪的律。

五 想要履行律法之人的苦恼

人成了属肉的,是已经卖给罪了。(七14。)住在人的肉体之中,并没有善,(18,)人也不能制伏罪。(15~20。)在这样的情形里,人若像保罗那样想要履行神的律法,必然只会失败。每个这样尝试的人都被打败,并成为苦恼的人。堕落之人的肉体中有罪的律,所以是无助、无望的人。我们得救以后,不该想要履行神的律,或行善以讨神喜悦。若是这样,我们的确会经历罗马七章,并成为苦恼的人。我们需要领悟我们作为旧人,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;我们作为新人,已经脱离了旧人的律法,并且归与我们的新丈夫,就是复活的基督,使我们结果子给神,并在灵的新样里服事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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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文及注解

罗马书 罗七7至25及注

肆 圣别 五12~八13

三 肉体中内住之罪的捆绑 七1~25
2 三个律 7~25

7:7 这样,我们可说什么?律法是罪吗?绝对不是!只是非藉1律法,2我就不知何为罪;非律法说,“3不可起贪心,”我就不知何为贪心。

【注1】 律法描述并说明神。(利十九2。)因此,律法向堕落的人就有许多的要求和规定,为要鉴定罪为罪,且叫人知罪。(三20,四15,五20。)如此,人就被律法暴露并征服了。(三19。)

【注2】 在7~25节,保罗用他信主以前的经历,描述人在律法之下,想要为善讨神喜悦,是何等的苦恼。在这段里,既没有说到人的灵,也没有题到神的灵,只题到人魂的意志与心思,(19,23,)想要凭天然生命的善,讨神的喜悦。(18~19,21。)这虽是未得救之人的光景,但几乎所有的基督徒,在得救以后都有这种经历。

【注3】 第十条诫命“不可起贪心,”与外面的行为无关,乃与里面(主要的在心思里)的罪有关。这表明人的难处,不仅在于外面的罪行,更在于住在里面的罪。

7:8 然而1罪藉着诫命得着机会,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面发动,因为没有律法,罪是死的。

【注1】 在本章,特别在本节和11、17、20节,指明在我们里面的罪是一个人位,是撒但的化身,在我们里面是活的,是有行动的。

7:9 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,但是诫命来到,罪又活了,我就死了。
7:10 那本来叫人得生命的诫命,反倒成了叫我1死的;

【注1】 指罪藉着律法,(四15,五13,20,)在人良心里,并在神面前,所带给人的咒诅与定罪,置人于死。

7:11 因为罪1藉着诫命得着机会,诱骗了我,并且藉着诫命杀了我。

【注1】 律法是罪用以诱骗并杀死人的工具。罪的权势就是律法。(林前十五56。)这应当警告我们,不可转向律法,想去遵守。这样作,就给罪机会诱骗并杀死我们。

7:12 这样看来,律法是圣的,诫命也是圣的、义的并善的。
7:13 这样,那善的是1叫我死吗?绝对不是!然而2罪为要显出真是2罪,就藉着那善的3叫我死,使2罪藉着诫命成为极其罪恶的。

【注1】 直译,对我成了死吗?

【注2】 原文,单数。

【注3】 直译,将死作成到我身上。

7:14 我们原1晓得律法是2属灵的,但我是3属肉的,是已经卖给4罪了。

【注1】 指里面主观的知觉。见六6注1。

【注2】 意即在素质、性质和本质上,与那是灵的神(约四24)一样。

【注3】 保罗看见,他与律法所描述的一切,正好相反。律法是属灵、圣别、公正并良善的,他却是属肉、凡俗而污秽、不公正并邪恶的。见林前三1注2。

【注4】 原文,单数。

7:15 因为我所行出来的,我1不认可;我所愿意的,我并不2作;我所恨恶的,我倒去作。

【注1】 直译,不认识。指不认可,不称许。保罗不许可,不称许,不认可他错误的行为,因为这是他的肉体违背他的心思和意志,去服事罪的律。

【注2】 作,直译,实行。

7:16 若我所作的,是我所不愿意的,我就同意律法是善的。
7:17 其实,不是我行出来的,乃是1住在我里面的罪行出来的。

【注1】 直译,安家。罪不仅暂留或暂住在我们里面,乃是安家在我们里面。

7:18 我1知道住在我里面,就是我2肉体之中,并3没有善,因为4立志为善由得我,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。

【注1】 指里面主观的知觉。见六6注1。

【注2】 这里的肉体乃指堕落和败坏之人的身体,及其一切私欲。这肉体不是神创造的,乃是神的造物与罪(那恶者撒但的生命)的混杂。神所创造之人的身体原是纯净的器皿,但在人堕落时,撒但将他自己注射到人的身体里,这器皿就受败坏,变质成了肉体。现今撒但作人位化的罪,是在我们的肉体里,安家在其中,作不法的主人管辖我们,压制我们,强迫我们作我们所不愿意的。就是这内住的罪,这不改变的邪恶性情,将众人构成罪人。(五19。)

【注3】 保罗在这里谨慎的说,我们肉体(不是全人)之中,并没有善。但在我们人别的部分里,的确存在着善。意志渴望照着心思中善的律(22~23)讨神喜悦,(18~21,)但要藉着身体行这善是不可能的,因为身体已经成了有罪住在其中的肉体。

【注4】 这是转向律法。我们心思中善的律,(22~23,)符合神的律,响应其要求,想要遵守。

7:19 因为我所愿意的善,我反不作;我所不愿意的恶,我倒去1作。

【注1】 作,直译,实行。

7:20 若我去作所不愿意的,就不是我行出来的,乃是住在我里面的罪行出来的。
7:21 于是我发现1那律与我这愿意为善的人同在,就是2那恶与我同在。

【注1】 根据20节所说的事实,保罗发现那犯罪的律,就是那住在我们里面的罪,也就是那与我们同在的恶。到23节保罗看出,这律就是那在我们肢体中罪的律。

【注2】 原文意,那在特性上是邪恶的。这必是撒但自己的邪恶生命、性情与特性。他乃是我们里面内住的罪。这罪在我们里面潜伏时,仅仅是罪,被我们为善的意愿唤起时,就变成恶。

7:22 因为按着里面的人,我是喜欢1神的律,

【注1】 指神的成文律法。

7:23 但我看出我肢体中另有个1律,和我心思的律2交战,3藉着那在我肢体中罪的律,把我4掳去。

【注1】 在信徒灵、魂、体三个不同的部分里,有三个不同的律。七、八章启示,这三个律源自宇宙的三方。肢体中罪与死的律,(23,)在信徒的身体里,源自撒但,就是住在信徒肉体中的罪。心思中善的律,(23,)在信徒的魂里,源自人天然的生命,就是人自己。生命之灵的律,在信徒的灵里,源自神,就是在信徒灵里的那灵。(八2,16。)这三者连同这三个律,现今都在信徒里面,很像这三者(神、人和撒但)在伊甸园里的情形。(创三。)除了这三个律在信徒里面以外,还有神的律在人的外面。(22,25。)

【注2】 这里的交战,乃是身体肢体中罪的律,与魂心思中善的律交战。这完全是肉体中的罪与天然的人里面的善交战,与我们的灵或神的灵无关。因此,这与加五16~25的抵抗不同,那是调着神灵的人灵抵抗肉体。

【注3】 藉着,直译,在…里面。

【注4】 向神独立的人,无法对付肢体中罪的律,因为这律乃是那有权势的撒但自己。

7:24 我是个1苦恼的人!谁要救我脱离那属2这死的3身体?

【注1】 凭肉体遵守律法,结果必是死亡与苦恼。人乃是属肉的,已经卖给了罪。(14。)在人的肉体中没有善,(18,)人也不能制伏罪。(15~20。)这样的人若想守神的律法,必然失败。

【注2】 指罪藉着律法的兵器致我们于死的死,我们被击败的死,我们想要守律法讨神喜悦,却被肢体中罪的律掳去的死,也就是现今在我们肉体里运行的死。

【注3】 我们堕落的身体在六6称为罪的身体,在这里称为属这死的身体。罪的身体,在犯罪得罪神的事上,是强壮的;但属这死的身体,在行事讨神喜悦的事上,却是软弱的。罪加力量给堕落的身体去犯罪;死却叫败坏的身体完全软弱无能,不能守神的诫命。

7:25 感谢神,藉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!这样看来,1我自己用心思2服事神的律,却用肉体2服事3罪的律。

【注1】 “我自己用心思,”指明代表己的独立心思想要为善。虽然心思中善的律(23)使我们有为善的倾向,但终必被击败,因为肢体中罪的律,比独立的心思更强。

【注2】 直译,作奴仆服事。

【注3】 罪的律、罪、恶,(20,21,)三者是同义辞,指那住在人堕落身体里的撒但。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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